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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澳洲台灣商會 (TCCSA) 章程
Incorporation Number: A45733
第一章: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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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條: 本章程由南澳洲台灣商會(The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Australia Incorporated,簡稱 TCCSA)會員大會制定,作為推動會務及會員履行義務之準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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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條: 本組織名稱為「南澳洲台灣商會」,其法定英文名稱為:The 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outh Australia Inc. (TCCSA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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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條: 本會為工商界人士組成之非營利性國際組織。
第二章:宗旨與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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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條: 本會宗旨為促進南澳洲台灣商界之合作與交流,並加強台灣與澳洲以及全球台商間之經貿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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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條: 本會職能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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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任澳洲與台灣企業間之溝通橋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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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強台商企業家之間互助與聯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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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工商及財務管理資訊以強化競爭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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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升台商國際地位並維護其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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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享來自台灣、澳洲及全球之市場契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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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A條: 根據 1985 年《南澳社團註冊法》第 25 條,本會擁有行使第 4 條及第 5 條所述目標所需之所有權力。
第三章: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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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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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來自台灣或認同台灣,並從事商業活動者均可申請入會。退休人員若持續繳納會費可保留會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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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應依據 1985 年《南澳社團註冊法》備置並維護會員名冊,詳列會員姓名、地址及入會日期等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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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類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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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會員: 具台灣背景或聯繫、居住於南澳且年滿 20 歲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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贊助會員: 支持本會宗旨之在澳華裔人士或團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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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譽會員: 具特殊貢獻並由兩名理事推薦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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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會員: 南澳境內台資企業(可派 2 名代表,僅負責人具投票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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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:會員權利 包括發言權、提議及表決權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獲取商業資訊及參加活動之權利。其中前四項不適用於贊助及名譽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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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條:會員義務 包括遵守章程、執行指派任務及繳納入會費與會費。其中後兩項不適用於贊助及名譽會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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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條: 會員若嚴重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,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並給予書面通知後,可予以開除。會員有權在裁決前向理事會申述,並可向會員大會提出最終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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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A條: 會員得向秘書處提交書面通知辭去會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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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B條: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者自動停權;逾期六個月未繳者,經理事會決議並書面通知後得終止會籍。
第四章:組織與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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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條: 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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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-14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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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須召開一次年度大會,並於 15 日前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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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分之二理事或三分之一會員聯署可召開臨時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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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人數: 超過半數之普通會員出席(含委託書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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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決: 出席人數簡單多數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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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書: 每位會員限代理一人,須於會議前 48 小時以書面提交秘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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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責: 選舉/罷免理事、修訂章程、審核預算及聽取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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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-20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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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由年度大會選出,候選人需於 14 日前提出書面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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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人數上限為 15 人(不含名譽職),設會長 1 名、副會長 2 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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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期一年,會長連任以兩屆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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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擔任會議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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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每月召開,決議需過半出席及多數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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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1-26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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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由年度大會選出,上限為 5 人,設監事長 1 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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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負責監督會務及財務、審核財務報表並向大會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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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事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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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-28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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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監事無故缺席三次視同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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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譽職銜: 包括創會名譽會長、名譽會長、名譽理事長、資深顧問及名譽顧問。顧問具發言權但無表決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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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9條: 欲出任大洋洲或總會職務者,需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過半通過。
第五章:會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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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0條: 在覓得固定會址前,會址設於當屆會長之聯絡處。
第六章:財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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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1條: 財政年度為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。所有資金管理由理事會負責,並須留存完整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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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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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會員:入會費加年費 120 澳幣;往後每年年費 120 澳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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團體會員:每年 360 澳幣,免收初次入會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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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費應於大會後一個月內繳納。費用調整需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大會追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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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-35條: 接受捐款與贊助。若本會解散,剩餘財產捐予慈善機構,不得歸屬個人。
第七章: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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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條: 理事會得經三分之二同意制定「施行細則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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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條: 章程修訂需由三分之一理事提議,並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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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條: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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